澳门经济文化促进会 - 章程

第一章

总则

第一条——本会名称: 澳门经济文化促进会;

  1. 英文名称: Macau Economic & Cultural Promotive Association
  2. 中文简称: 澳促会;
  3. 英文简称: M E A。

第二条——本会是平等互惠基础上由澳门各行业的企业家、工业家自愿结合组成的。 主要围绕发展澳门的经济文化就研讨、交流、展览、会议等进行全面合作、实现共同发展的非盈利性社团组织。

第三条——本会宗旨:遵守宪法、《基本法》及有关法律、法规、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、 团结海内外及澳门地区的各界有识之士,齐一步伐,集中力量,共同促进澳门的建设与发展, 共同完成振兴澳门经济之事业,同时团结爱好和平、维护国家统一,拥护中央政府领导的各党政社团及人仕。 为国家的和平统一、长治久安贡献出自己的力量。

第四条——本会接受澳门特区政府有关机构的监管。

第五条——本会住所:澳门贡士旦丁奴街NO.4 天泰大厦1楼C座

第二章

会务促进范围

第六条——本会包括范围:

  1. (一)举行各种的经济和文化研讨交流;
  2. (二)举办澳门经济学术方面的研讨、交流、展览;
  3. (三)举办澳门企业文化的研讨与交流;
  4. (四)举办澳门品牌文化的研讨与交流;
  5. (五)建立澳门文化信息网络系统;
  6. (六)创办澳门文化产业和会刊;
  7. (七)同各国及地区有关单位展开交流与合作等七项范围及活动。

第三章

会员

第七条——本会会员有两类: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
  1. (一)凡任何人仕关心澳门的经济发展和文化事业,年满十八岁以上,均可参加。

第八条——凡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  1. (一)拥护本会的章程;
  2. (二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  3. (三)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。

第九条——会员入会程序:

  1. 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  2. (二)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;
  3. (三)由本会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。

第十条——会员享有下列的权利:

  1. 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  2. (二)参加本会的活动;
  3. (三)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  4. (四)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  5. (五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;
  6. (六)优先承办本会委托的项目。

第十一条——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  1. (一)执行本会决议;
  2. (二)拥护本会合法权益;
  3. (三)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;
  4. (四)按规定缴纳会费;
  5. (五)积极向本会反应情况,提供有益信息数据;
  6. (六)为本会发展献计献策。

第十二条——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

第十三条——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
第四章

组织架构

第十四条——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,其职权是:

  1. 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  2. 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  3. (三)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  4. (四)决定终止事宜;
  5. (五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十五条——会员大会必须有过半数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必须有绝对多数票的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六条——会员大会每年最少召开一次。会员大会举行时,出席人数必须有超过全体人员之一半参加方得举行。 如遇不足此数则可依召开时间顺延半小时,如仍不足,则可作合法举行正常讨论。 如遇有表决问题,则需有出席人数以绝对多数票通过方为有效。

第十七条——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
第十八条——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出15人而组成,其中一人为主席、理事会的职权是:

  1. (一)执行会员大会决议;
  2. (二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  3. (三)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  4. (四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  5. (五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或实体机构;
  6. (六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负责人的职位;
  7. (七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  8. (八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  9. (九)决定财务开支,以及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十九条——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理事会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条——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时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一条——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,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出7人而组成,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(一)、(二)、(四)、(五)、(六)、(七)、(八)、(九)项职权, 对理事会负责。

第二十二条——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2/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三条——常务理事会至少每月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四条——本会设立监事会,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出5人而组成,其中一人为主席,监事会的职权是:

  1. (一)监督理事会之运作;
  2. (二)审核本会之财产;
  3. (三)就其监察活动编制年度报告;
  4. (四)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载之其他义务。

第二十五条——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:

  1. (一)遵守宪法和基本法;
  2. (二)在本会义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  3. (三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  4. (四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  5. 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第二十六条——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有高龄的,自动变为荣誉会长、荣誉副会长或荣誉秘书长。

第二十七条——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三年,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大会2/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可任职。

第二十八条——本会理事长、副理事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:

  1. (一)遵守宪法和基本法;
  2. (二)在本会义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  3. (三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  4. (四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  5. 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第二十九条——本会理事长、副理事长如有高龄的,自动变为荣誉理事长、荣誉副理事长。

第三十条——本会理事长、副理事长任期三年,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大会2/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可任职。

第三十一条——本会监事长、副监事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:

  1. (一)遵守宪法和基本法;
  2. (二)在本会义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  3. (三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  4. (四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  5. 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第三十二条——本会监事长、副监事长如有高龄的,自动变为荣誉监事长、荣誉副监事长。

第三十三条——本会监事长、副监事长任期三年,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大会2/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可任职。

第三十四条——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
  1. 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;
  2. (二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;
  3. (三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  4. (四)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宜。

第三十五条——本会秘书长为本社团法定代表人。

第三十六条——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  1. 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  2. 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  3. (三)提名副秘书长,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常务理事会决定。
  4. (四)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分支机构、实体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。
  5. (五)决定其他有关的事情;
  6. (六)处理一切与本会有关的日常事务。

第五章

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第三十七条——本会经费来源:

  1. (一)会费;
  2. (二)捐赠;
  3. (三)政府资助;
  4. 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报酬和服务性收入;
  5. (五)本会银行存款利息;
  6. 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三十八条——本会按照内部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。

第三十九条——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规定的会务范围和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第四十条——本会建立健全专门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,确保会计数据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第四十一条——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,会计不得兼任出纳,会计人员必须定期进行财务核算,并实行严格的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离时,必须同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四十二条——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。

第四十四条——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六章

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四十五条——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草拟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。

第四十六条——本会修改章程之决议,须获出席会员四分之三之赞同票。

第四十七条——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注销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解散动议。

第四十八条——本会解散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。

第四十九条——本会解散前,需要清产核实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,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五十条——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消灭业。

第五十一条——本会解散后的剩余财产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专业。

第七章

附则

第五十二条——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五十三条——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

第五十四条—本会“会徽号”及“会印鉴”为下述图案:

会徽号:
会徽号
会印鉴:
会印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