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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簡介
澳門經濟文化促進會 - 章程
第一章
總則
第一條——本會名稱: 澳門經濟文化促進會;
- 英文名稱: Macau Economic & Cultural Promotive Association
- 中文簡稱: 澳促會;
- 英文簡稱: M E A。
第二條——本會是平等互惠基礎上由澳門各行業的企業家、工業家自願結合組成的。 主要圍繞發展澳門的經濟文化就研討、交流、展覽、會議等進行全面合作、實現共同發展的非盈利性社團組織。
第三條——本會宗旨:遵守憲法、《基本法》及有關法律、法規、遵守社會道德風尚、 團結海內外及澳門地區的各界有識之士,齊一步伐,集中力量,共同促進澳門的建設與發展, 共同完成振興澳門經濟之事業,同時團結愛好和平、維護國家統一,擁護中央政府領導的各黨政社團及人仕。 為國家的和平統一、長治久安貢獻出自己的力量。
第四條——本會接受澳門特區政府有關機構的監管。
第五條——本會住所:澳門貢士旦丁奴街NO.4 天泰大廈1樓C座
第二章
會務促進範圍
第六條——本會包括範圍:
- (一)舉行各種的經濟和文化研討交流;
- (二)舉辦澳門經濟學術方面的研討、交流、展覽;
- (三)舉辦澳門企業文化的研討與交流;
- (四)舉辦澳門品牌文化的研討與交流;
- (五)建立澳門文化信息網絡系統;
- (六)創辦澳門文化產業和會刊;
- (七)同各國及地區有關單位展開交流與合作等七項範圍及活動。
第三章
會員
第七條——本會會員有兩類: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。
- (一)凡任何人仕關心澳門的經濟發展和文化事業,年滿十八歲以上,均可參加。
第八條——凡申請加入本會的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,必須具備下列條件:
- (一)擁護本會的章程;
- (二)有加入本會的意願;
- (三)在本會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。
第九條——會員入會程序:
- (一)提交入會申請書;
- (二)經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;
- (三)由本會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。
第十條——會員享有下列的權利:
- (一)本會的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和表決權;
- (二)參加本會的活動;
- (三)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;
- (四)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;
- (五)入會自願,退會自由;
- (六)優先承辦本會委托的項目。
第十一條——會員履行下列義務:
- (一)執行本會決議;
- (二)擁護本會合法權益;
- (三)完成本會交辦的任務;
- (四)按規定繳納會費;
- (五)積極向本會反應情況,提供有益信息數據;
- (六)為本會發展獻計獻策。
第十二條——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,並交回會員證。
第十三條——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,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表決通過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
組織架構
第十四條——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,其職權是:
- 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- (二)選舉和罷免理事;
- (三)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;
- (四)決定終止事宜;
- (五)決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五條——會員大會必須有過半數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必須有絕對多數票的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
第十六條——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。會員大會舉行時,出席人數必須有超過全體人員之一半參加方得舉行。 如遇不足此數則可依召開時間順延半小時,如仍不足,則可作合法舉行正常討論。 如遇有表決問題,則需有出席人數以絕對多數票通過方為有效。
第十七條——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,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,對會員大會負責。
第十八條——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出15人而組成,其中一人為主席、理事會的職權是:
- (一)執行會員大會決議;
- (二)籌備召開會員大會;
- (三)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;
- (四)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;
- (五)決定設立辦事機構、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或實體機構;
- (六)決定副秘書長、各機構負責人的職位;
- (七)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;
- (八)制定內部管理制度;
- (九)決定財務開支,以及其他重大事項。
第十九條——理事會須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理事會2/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條——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,情況特殊時,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。
第二十一條——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,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出7人而組成, 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(一)、(二)、(四)、(五)、(六)、(七)、(八)、(九)項職權, 對理事會負責。
第二十二條——常務理事會須有2/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2/3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三條——常務理事會至少每月召開一次會議,情況特殊也可以采用通訊形式召開。
第二十四條——本會設立監事會,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出5人而組成,其中一人為主席,監事會的職權是:
- (一)監督理事會之運作;
- (二)審核本會之財產;
- (三)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;
- (四)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。
第二十五條——本會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:
- (一)遵守憲法和基本法;
- (二)在本會義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;
- (三)身體健康,能堅持正常工作;
- (四)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;
- 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。
第二十六條——本會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如有高齡的,自動變為榮譽會長、榮譽副會長或榮譽秘書長。
第二十七條——本會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任期三年,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。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,須經會員大會2/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方可任職。
第二十八條——本會理事長、副理事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:
- (一)遵守憲法和基本法;
- (二)在本會義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;
- (三)身體健康,能堅持正常工作;
- (四)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;
- 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。
第二十九條——本會理事長、副理事長如有高齡的,自動變為榮譽理事長、榮譽副理事長。
第三十條——本會理事長、副理事長任期三年,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。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,須經會員大會2/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方可任職。
第三十一條——本會監事長、副監事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:
- (一)遵守憲法和基本法;
- (二)在本會義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;
- (三)身體健康,能堅持正常工作;
- (四)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;
- 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。
第三十二條——本會監事長、副監事長如有高齡的,自動變為榮譽監事長、榮譽副監事長。
第三十三條——本會監事長、副監事長任期三年,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。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,須經會員大會2/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方可任職。
第三十四條——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:
- 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;
- (二)檢查會員大會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;
- (三)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;
- (四)決定其他有關重大事宜。
第三十五條——本會秘書長為本社團法定代表人。
第三十六條——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:
- (一)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,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;
- (二)協調各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、實體機構開展工作;
- (三)提名副秘書長,以及各辦事機構、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,交常務理事會決定。
- (四)決定辦事機構、代表機構、分支機構、實體機構的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。
- (五)決定其他有關的事情;
- (六)處理一切與本會有關的日常事務。
第五章
資產管理、使用原則
第三十七條——本會經費來源:
- (一)會費;
- (二)捐贈;
- (三)政府資助;
- (四)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報酬和服務性收入;
- (五)本會銀行存款利息;
- 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八條——本會按照內部有關規定收取會員費。
第三十九條——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規定的會務範圍和發展,不得在會員中分配。
第四十條——本會建立健全專門財務管理機構和制度,確保會計數據合法、真實、准確、完整。
第四十一條——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,會計不得兼任出納,會計人員必須定期進行財務核算,並實行嚴格的會計監督。會計人員調離時,必須同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。
第四十二條——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。
第四十四條——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、福利待遇,參照有關規定執行。
第六章
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四十五條——本會章程的修改,須經理事會草擬後報會員大會審議通過。
第四十六條——本會修改章程之決議,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。
第四十七條——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注銷,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解散動議。
第四十八條——本會解散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生效。
第四十九條——本會解散前,需要清產核實,清理債權債務,處理善後事宜,清算期間,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。
第五十條——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消滅業。
第五十一條——本會解散後的剩餘財產,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專業。
第七章
附則
第五十二條——本章程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。
第五十三條——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。
第五十四條—本會“會徽號”及“會印鑒”為下述圖案:
會徽號:![]() |
會印鑒:![]() |
澳門經濟文化促進會
澳門貢士旦丁奴街NO.4 天泰大廈1樓C座